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丹阳市翎鸿电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凤中等4人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丹劳人仲案字〔2014〕第7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丹劳人仲案字〔2014〕第70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凤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43189元;支付王白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6331元;支付康叔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1768元;支付黄志述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9877.8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单位与赵凤中、王白银、康叔春、黄志述分别按照2700元、2295元、2400元、2000元为基数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来源:江苏人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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