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镇人社发〔2019〕57号 镇财社〔2019〕72号)
|
发布时间:2019.05.11 浏览次数: |
各参保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精神,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现就镇江市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关于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77号)中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税务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0日
来源:镇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05-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