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镇江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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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05 浏览次数: |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限。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市直及各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下限调整为1065元/人.月。
二、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对象为2018年12月起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8日
来源:镇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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