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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维权常见问题解答之二——关于工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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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10 资讯来源:扬中政府网,发布日期:2019-03-16 浏览次数: |
1、问:单位发放的哪些钱属工资性质?
答: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2、问:工资应该最长多久发一次?
答: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问:试用期工资应该有多少?
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问:非全日制工的工资方面有啥说法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问:拿最低工资的,个人还要承担社会保险费吗?
答:自2005年起,江苏省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问: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高温津贴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可通过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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